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最新消息 [6月號]

Last update: 2011.06.27  |  20:15

有關七一出團事宜,請密切注意係呢個 blog 嘅最新消息公布

如果已經急不及待想加入,歡迎 Email 你的聯絡資料到 hkg64tee@GMail.com

仲有其他小 project 仍在進行中,歡迎大家出錢同埋出力出團、出手、出面...
  1. 製作七一遊行物資 (橫額、傳單等等)
  2. 籌募經費
  3. 義工招募
  4. 頭像襟章
  5. 拍攝宣傳片
  6. 宣傳聲帶
  7. 出版 《膠紙》
  8. 改圖
  9. 主題改編歌 《聲軌》(天梯);《人人起勁》
  10. 呼籲加入 Facebook page
  11. 建立 Twitter 通訊機制
期待您的加入,為網絡僅有的自由出一分力!!

*此blog也會綜合其他巴絲打有心有力的作品
  方便各位巴絲打找post
  如該post的樓主介意,請email聯絡我們
  我們將立即停止轉載及刪除

轉載至網台聯盟 網台茶座(不一樣的惡攪修正版)

[七一上街] 珍惜言論自由, 香港需要你們

加埋內嵌字幕 (cc) 喇,記得開埋嚟睇啦!!


A: 一萬九索都俾對家扣起了多涼薄
這十三幺摸到盡了雀仔難尋獲
在叫糊....

B: 喂, 你知唔知你改歌詞係犯法架, 信唔信我塌你丫拿

A: 下?! 呀sir咪玩啦, 個個都咁唱架啦

旁白: 如果版權法修訂草案通過左,以上既情況就會變成事實!
政府希望係2012年年中通過版權法修訂草案, 呢條條例表面係保護版權, 實則係一條封鎖自由同創意既條例!
03年廿三條立法失敗, 而家就推出一個版權修訂, 企圖鬼鬼祟祟分拆廿三條立法, 以溫水煮蛙既方式, 封鎖市民自由
通過左之後,好似平時係facebook share下其他人d相阿, 片阿, 已經觸犯法例, 隨時比人告得! 而且一經定罪,違法者需就每件侵權品最高賠償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珍惜言論自由既人,香港既未來需要你地

七一,企出來

各位熱愛香港既市民,上facebook search 版權修訂,惡過23, like我地個專頁啦! 記住23係阿拉伯數字黎架!

B:喂!仲唔快d上黎!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轉載】街頭爆王 - 80後派對 (Cover最後派對)

【轉載】街頭爆王 - 80後派對 (Cover最後派對)

籌旗

原 post: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message=3081668

我地已經決定!! 七一搞大佢!
設計貼紙,BANNER,傳單中
另外我地決定拍一段宣傳片,
實行唔只廣傳POSTER, 更用片黎喚醒各界關注!

但係!! 呢D統統都要錢!

所以希望各位朋友
可以多多益善, 少少無拘
我地印呢樣印個樣都要幾千蚊
淨係得我地班搞手唔夠資金

希望各位可以幫幫手!!!!
有錢出錢! 有力出力!
少少都唔怕! 積少成多! 你既一分一毫都幫到我地好多!

戶口係:
(恆生戶口) 

請大家跟住個list一路留名落去, 咁樣方便我地check返條數
(跟埋仙位一路排)


已認頭巴打有:


1. 最愛步兵 $100 + 0.01 = $100.01
2. 膠洲彎 $500 + 0.02 = $500.02
3. 何淦途. $500 + 0.03 = $500.03

4. 想習膠 $500 + 0.04 = $500.04 
已收到

5. 江盤0.02 $50 + $0.01 = $50.05 
已收到

6. BusterKeaton $500 +$0.06 =$500.06 
已收到

7. 五毛死全家 $500 + 0.07 = $500.07 
已收到
8.馬中出赤兔 $200 + 0.01 = $200.01已收到
9. 力場之鬼 $200 + 0.09 = $200.09 已收到

另外收到
沒有高登ac的巴打$300.99, $500
好朋友的$50, $200
匿名的$50, $1000
有不留名嘅巴打分別捐出 $1,000 及 $1,711 大元!! 萬分感激!!!

大家所捐既資金我地絕對只會用作71遊行用途
有多既, 我地會下次發聲用! 

《笑死朕》 - 惡搞有罪/高登遊行團/V煞團


笑死朕 2011年06月28日

主題:惡搞有罪/高登遊行團/V煞團
主持:
黃洋達 ,陳秀慧
嘉賓:【網絡擺脫五毛機關】利陀羅花、虎王夏天、都費事同你講、阿虎、糊手然塗、阿明、V煞仔

http://www.ourradio.hk/web2/index-gen.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856%3A-20110517-&catid=122%3A2010-09-21-06-19-01&Itemid=262

Part 1: 

Part 2: 

Part 3: 

給各位熱愛香港的市民 (包括曾經熱愛而現在近乎絕望的)


各位熱愛香港的市民:

你們知道最近版權條例有所修訂嗎?
你們知道根本就是分拆廿三條立法嗎?
不,是比廿三條更恐怖!

政府打算通過修訂版權法草案,並已偷偷於6月15日進行二讀,這條封鎖自由的條例,即使連內地也未曾出現。2003年廿三條立法失敗,就來一個版權修訂,企圖鬼鬼祟祟分拆廿三條立法,以溫水煮蛙,封鎖市民自由!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經過逾三年研究,於六月初推出《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規管範圍擴至利用任何電子媒介向公眾傳播未經授權作品,即使網上公開傳播圖片、歌曲已屬侵權犯法!

版權修訂草案其中指將所有網上惡搞作品,任何改圖改歌的作品,一律列為侵權。名義上是保護原創者利益,實際上卻是限制網絡言論、創作自由的手段!試問,你只是轉傳一些好的歌曲、圖片,又怎會破壞到原創者利益? 

到底什麼是「改」?定義太廣太闊,可能你只是在facebook或論壇直接附上一幅圖,也可以說你是改圖,因為圖片名、圖像尺寸等等,都也有被修「改」!

新草案更設刑事及民事罪行,若網民只網上轉述分享侵權品及複製下載,例如在facebook上作超連結分享及複製,亦屬民事罪行!一經定罪,違法者需就每件侵權品最高賠償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廿三條不准人反共,版權條例封鎖港人自由分享。
隨著新一輪修訂,魔爪將染指互聯網。 
珍惜言論自由的人呀,香港的未來需要你們


七一,企出來! 


一群愛創作、愛自由的網民

我們在facebook的專頁:click入黎再禁like啦!

2011年6月26日星期日

揸緊中指

香港人謹記捍衛核心價值,揸緊中指!

主題改編曲 - 人人起勁 (原全港運動會主題曲)

原post by 100%憤怒鳥

詞已經改好
但係仲未有人唱呀!
各位唱得既絲打,係時候啦!



香港地 多創意飛揚
高登仔分享 快樂最強
用圖或愛歌 二作不應綁上
言論放歌曲中 不盼有獎
改歌曲 可打進心房
官商都串 歌星跟藝人圖也改過
全為大笑聲 令每位全力笑
我跟你 也睇過 嘻哈一笑 何用上心
就算改歌與或圖 能民事起訴
目的本只想分享一切再不能
唔理是惡搞、宣洩、無聊 萬民好慶!
直指高登 說實情
這罪名 完全證明我本領
目的 都只想阻止一切 難再發聲
又上街 七一高叫
com被! 收檔!
要上網 竟需要翻牆
吹水跟9up(亂up)網絡最強
為何在某天 立法會中改了
被投入法院中起訴判監
黨中央 想打壓港人
嗱咋招數 艾未未是未來我知道
無懼是那位 亦冷嘲和熱諷
我跟你 上街去 反對強權 全力去衝
就算改歌與或圖 能民事起訴
目的本只想分享一切再不能
唔理是惡搞、宣洩、無聊 萬民好慶!
直指高登 說實情
這罪名 完全證明我本領
目的 都只想阻止一切 難再發聲
又上街 七一高叫
com被! 收檔!
為我根心永未停 齊凝聚心聲
來7.1上街一起呼喊最起勁
誰要為那幾千蚊扼殺 自由,本性
若你可跟我合力 百萬人 全為反對那綱領
來對抗那黑手的操控 無用捷徑
立法會中要喊停
堅決 反對

【集思廣益】改歌: 阿牛

誠邀各位一齊犯罪!!
有諗頭? 請出手!!

當奴無能 多年前早明言當奴無能
可恨在是政府昏庸愚民 多年來尤似利刃 才無法啞忍

成婚之前一刻才趕到 難得你來通報才知道
網絡共你吹水永遠是好 怎能預計似這般難共你同諧共老

你話只需肯做 差一剎 與我拾回舊好
很擔心 從前這高登 揶揄煲呔曾
玩過改新聞 會否都犧牲


歷史一刻早已將舊伴侶轉送別人
我說 別傷心 仍能恰當大方去做人
約定日後你若和他相分 拿來用你尚有餘的惻隱 憐憫
我自身的不幸 不緊要 約到明年來生

他媽的 完全他媽的 尤其這新修 失去我身份
他媽的 完全他媽的 就是他媽的 不過我肯等 無歌改我點忍


這都好 自小想拿到的全得到 如今我求不到才知道
我命運裡雖則當你是寶 天涯尚有更多的好情人仍然未抱
要這麼的慘酷 他不要 我再拾回舊好

不甘心 人人不開心 尤其這新婚 失去我身份
不甘心 明明不開心 就是不甘心 不過我肯等 等一生都等

當奴無能 多年前早明言當奴無能
不幸在是我的身份如雲 

欺騙我能約定未來回頭 我是牛我是牛

向宇宙巨 Band 致敬! 《隨時抄中》


(如果條例通過咗,究竟巴打出事先,定係宇宙巨Band先呢...?)

《隨時抄中》

作曲:The Postal Service  |  填詞:膠春袋   |  編曲:C. Y. Kong, Mr

夢 還是被命運作弄
仍舊在外地抄歌咁勇
呃曬全場觀眾

那夜 唱首K歌踏單車
歷史穿梭被抄歌暗諷
鬼佬創作 相似雷同

痴線 成班番鬼佬進入了未來
真相 能抄不管邊個就隨緣了

神似 同節奏既音調
才逐漸被發現 望您心照
隨意 求其照唱太方便
情況就像偷竊 像”狼來了”

答謝 “郵遞服務”願答謝 (註:The Postal Service直釋中文)
謝你將這歌 推出世界 抄得趣怪 真相活埋

心裡 從未懦弱或恐懼
我要將這part勁抄數句 抄Q曬佢 抄夠千句

恥笑 全FANS都堅信沒抄曲了
低招 連MARK LUI都聽到佢呆掉了 (註:MARK LUI=雷仲德)

奇怪 thinking it’s a sign (註:such great heights歌詞)
如藝術被破壞 又有膠派
唔買 全無創意太失敗
何時才願摺埋 食屎啦~~

Yeah x 1999

重唱 無國界規限 全為 搵餐晏

還要 學曬人咁多段
仍扮著沒有事 帶著愚智
矇騙 完全兩個無分別
全靠這個陰招
扮rock band叫 出show了 頒獎爆票
賺錢緊要 哈哈笑 香港樂壇完了

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向 "窮飛龍" 致敬

向 "窮飛龍" 致敬,或許是最後一次...



窮飛龍 出品 - 廿八元後 MV(原曲: 七百年後)
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type=CA&message=3093224 by 獨一無二




改編作詞: 窮飛龍 x 譽源Jason 
過去這手足 何以這刻彼此分岔 
信錯政府嗎 矛頭在這廿八蚊吧 
當初催迫工資混亂下立法 
偏偏許多灰色帶寄存遺留下尾巴 
彼此也全做了輸家 

菜貴舖租高 何以這租金不監管 
老細也很慘 難捱在這廿八蚊下 
辛苦中小企兄弟義絕如何談話 
老細亦藏代價 
擔不起工資怎對抗同行內竸爭怎拗手瓜 

人情誰壓醉 徬徨唏噓 留下一堆苦水 
食材年月年日在漲價 哪個不想潛水 
然而無嘆氣 仍然共聚 
靠大家協力跨過艱鉅 
當困難 能捱過 哪須氣餒 

老細與手足 全被最低工資拖垮 
每個也很慘 難捱在這廿八蚊下 
多少真知道飲食業是如何難辦 
老細負沉重價 
win粒糖輸間廠吓吓難捱行業炒樓更好嗎 

仍然無放棄 如何死水 無懼超支薪水 
食材年月無限地漲價 哪有找到油水 
為何無放棄 仍然共聚 
靠大家協力跨過艱鉅 
當困難 能捱過 嘆息統統遠去 

多港製美食完美了不起 
令全城也愛上歡喜 
不忍看見讓佢執笠唾棄 
淡而無味妄顧佢生死 

便宜茶餐廳 豪華酒家 全部一堆苦水 
任何營運營辦在貴價 四處風雨橫吹 
仍然無放棄 仍然共聚 
美食都美譽方可歡聚 
供與求 從無斷 哪須氣餒 

仍然有你這忠心掛帥

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

騏: 網絡23條,關你事

騏: 網絡23條,關你事
*******************節錄*******************

網絡23條另一個化身,就是新修訂,並進入二讀階段的版權條例

仍在諮詢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是:日後「惡搞」、「再創作」均會受到版權法所規管。小弟今日在網絡自由民間諮詢大會得知,原來新版權法下,版權持有人根本得不到保障。假如A君改了某「愛妹妹」藝術家的圖象,並於網絡發放,即使藝術家「愛妹妹」沒有控告A君的意圖,政府都有權起訴,而起訴成功得到的罰款,亦不用賠給被侵權的「愛妹妹」。

也許你會想,只談風月不講政治,不就行了嗎?

非也,例如盲光社之流的泛道德壓力團體,看不爽你們男人老狗當「偽娘」,在comic world扮成美少女戰士招搖過市,他們以前無罪可控,現在可以向政府舉報閣下「侵權」。

這並非甚麼遙遠的事情,早在幾個月前,盲光社就曾經踩場comic world,向某知名的H漫同人誌提出指控,謂其販賣淫褻不雅物品云云,雖然該攤檔有遵守大會規定,在作品加上18禁封條等措施,仍被召上庭罰款 (該漫畫攤只有兩個選擇,要麼就是一己之力跟盲光社打官司戰,要麼就是乖乖罰幾千元,讓盲光社有個案例可循)

盲光社有了新版權法,更是如虎添翼,要砌甚麼生豬肉也可以。

沒有人喜歡大熱天時,放棄難得的假期,由維園步行到政府總部,也沒有人無緣無故走上天橋示威,我們大多數市民都很和平理性,只是政府的條例越來越暴力狂,小弟一介草民,只能跟大家講聲,今年71見!反對網絡23條!

【改圖】老外都要死


選管會不會將電子傳媒選舉指引伸延至互聯網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20110623/news_20110623_55_764707.htm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改圖】香港膠官政棍食屎圖

轉載至: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948633368586.106981.1625155229



[大事回顧谷七一] 回憶下中共管治下的香港 (第二章)



內容極為詳盡!!
拒絕遺忘,留名必看
  1. 奴才本色
    (政黨、港共、警察 如何利用 行政霸道、議會保駕暴力、市民公器 來 出賣港人、打壓自由,舔盡共產政權每一個部份) 

  2. 融解香港
    (外族入侵,搶港人資源,奶粉、社會福利,鵲巢勁占,竟講香港生活慘過鄉下耕田,政府為搞被融合,將問題視若無睹,更大力推動兩地融合發展,企圖抹走香港人以港為家的思維。與此同時,有「吳大桂」教人如何賺取香港這些福利) 

  3. 世襲貧窮
    (富窮不過三代?在香港未必。只剩下炒賣的都市被屈指可數的幾個大財團操縱,社會每個人互相剝削,老闆剝削員工,租金折磨老闆,香港人嘅勞力只係佢哋手上建屋的棟同樑,靠財團選票支持的政權亦不能幸免) 

  4. 唯穩亂港
    (隨維穩費增加,香港網評員越來越猖狂。現實有媒體掌控資訊,網絡有網評製造輿論,全方位導向港人思維) 

  5. 洗腦教育
    (成年人固有思想牢不可破,但我們的下一代唔係,佢哋思想仍然純潔,容易被外界改寫,思想就好似唯讀記憶,一經植根,就好難移除) 

  6. 人權自由
    (自淪陷後,民主一夜失去,這個不在話下,作為香港基石的人權自由亦慢慢被侵蝕,遊行示威被限制抹黑、新聞自由被監管、民選議員被打壓、選民意願被扼殺…… 其實廿三條已經來臨) 

  7. 其他
    (核威脅、中共干預香港司法、民望如浮雲……)

主題改編歌 - 《聲軌》


原曲:《天梯》  主唱:釗峰@CAllStar


離譜 必要聲討
這是來用歌聲唱出那些申訴
如今的頒布 彷彿警告 將香港倒數

條例看似好 卻如絕路
去立明目只想要反對聲清掃
提出的那意圖 不需登報 我都可看到


如日記 沿途伴著音軌 不用忌諱
以歌作証存心底
詞盡記 人人如何過這瘋顛之世
問我亦無愧 以這歌 講述這一切

*幾多句 持續唱了幾多句
粒粒字 言猶在耳 種心裡 (多火熱 如狂怒 諷刺精句)
改編歌曲裡 誰理音準不對
從我口 道盡在世間興衰
幾多句 無論結果 要爭取
仍撐 下去 竭盡也對立法力拒
唱出心聲沒有罪


人慌 仍然踏步
到懸崖或海邊也許永不知道
同心捍衛自由 一起宣告 可跟天鬥高

前面有幾糟 就如絕路
唱著時代之歌也可以給起訴
人崎嶇這路途 以歌曲記 卻只准讚好


難服氣 法治盡被丟低 公義亦盡逝
於版權條文重修中作弊
無道理橫行 無憑要改歌給取締
問我亦無愧 我再歌 宣洩這一切
Repeat*

握著手 同在高歌 人民齊守候
牽著走 懷著勇氣 說「法不要修」
Repeat*


幾多句 能再唱幾多句?
這一事 如無力挽 我心碎



MMO 純音樂

希望大家能廣傳以下圖片,宣傳推廣是次版權條例修訂草案的奸計,惟請註明出處





71 要上街, 食屎狗林瑞麟開記招, 記住民主黨路徑依循到政制死局 @ 2011.6.22

你仲忍佢?! 2003年有孽瘤 今日有食屎狗! 可怒也!!!!

【改歌】天安門下

不想回憶,未敢忘記

原曲:富士山下

[轉載] I love you HK(不喜勿插)

又一犯法潛力片,要睇要轉載就快喇!!

【轉載】王岸然:《思考今年上街的十大理由》

來源:信報
原作者:王岸然
轉載來源: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type=CA&message=3094296 by 萬世屍婊


筆者並非慣性年年呼籲港人要在七一上街。以2003年後計,潑冷水的例子多於追隨泛民那類循例呼籲港人要在七一站出來上街表達訴求之類的廢話。七一上街不同於其他事件上街,因為有03年的經驗,一如六四晚會,七一有特殊意義,有以和平理性的人民力量逼現任政府下台的偉大意義,這當然是對港人而言,是非常獨特的本土政治符號意義。

先行預測,今年七一上街的人不會太多,不會有五十萬,而只會出現比往常兩三萬更多的意外現象,理由很簡單,因為政客完全沒有動員。溫和泛民已經異化,枱底下與中央關係友好,不單民主黨如是,公民黨更加如此,外圍組織如民協、街工、職工盟,其實大同小異,所謂激進組織,從來只做戲爭鏡頭的關顧,代表性人物更身處投鼠忌器的困境,只能口頭激進,自我感覺良好。

但今年七一大家上街走一走的理由,比任何一年都多,單一的理由,特強的倒是沒有,加上失業率低企,派錢在即,懶於上街的人還是絕大多數。筆者只期待出人意表地翻一番,有五萬到十萬便足夠,足夠給專政者一個警號:港人有很多不滿,不疏理,不解決,臨界點就爆發。下列是筆者心中的十大理由。

民主停頓 葛輝事件

一、特首沙圈,無民主無政見:民陣大會的主題是重提2012年要雙普選,出讓了民主的民主派自然大感尷尬,說是不切實際,但全世界爭民主訴求皆是要求立刻改革,不是六年後及九年後,還要是不清不楚,鬼五馬六,選特首要先篩選,功能組別也算直選。原則上肯接受這些東西的已是偽民主派,與民建聯無異。看特首的角逐,小圈子還罷了;唐、梁、范三人半套治港方略也提不出,也不必提出。梁振英一招復建居屋已是驚為天人之作,側面反映遊戲的荒謬。 


二、民主停頓,政客不再可靠:由去年一月中,筆者在本欄美言泛民主派「忍辱負重」開始,一直踢爆泛民主派與中共枱底交易,放棄政改的角逐。妥協若有實效,當然不算失敗,現今不上不落,何以言勝?近保守派修例防止補選公投再現;民主、公民兩黨放手不理,黃毓民亦只是技窮地上演他的「議會抗爭」。何不馬上再辭職,讓九西的選民以補選作公投,否定建制派的解說?不敢?怕輸?還是補選與公投無關論?豈不證明了建制派說得有理?


三、復建居屋,只聽王光亞:一國兩制,完全毀於現任政府;香港從今有三個領導,分別是港澳辦主任、中聯辦主任,還有李嘉誠。特首與三司十二局變得全無重要性,港人要維權(香港的「次主權」),要自己上街對這類太上皇說不! 


四、葛輝事件,政府走向腐敗:整個事件,其實是政治貪污。民建聯作為建制派,肯支持財爺的政改,然後出現財爺辦公室企圖干預葛輝事件。一葉知秋,可惜不少人埋首沙堆,為事件找尋這樣那樣的解說理由。回歸以來,早有鍾庭耀事件、程介南事件、教院風波,有權在手的政治人物功利短視,官員濫用權勢,風氣日差,人民要上街抗議。 

五、剛果案件,司法獨立告終:這事件新鮮熱辣,但法律界英雄全無反應,與2009年第一次釋法之時相差甚遠。無「吉士」的法官會自然更替,司法獨立與否,始終是港人自己的事。

六、雷曼事件,並無真正解決:這從來是社會公義事件,涉及所有金融高官、證監金管的嚴重失誤,兩度刑事起訴,律政司與警方故意提供不足證據,故意不告主謀的銀行高層。這類玩弄法律的行為,當事人的雷曼苦主心中有數,為己為人,會堅持上街抗爭。 

七、只派六千,任令老無可依:不派六千,港人3月就已經上街,派了六千,開心之餘,只要細想,更應上街。香港早富裕,主理官員有必要為香港的長遠社福定下規劃,而非只是派錢救濟以解燃眉之急這類右派思維。 

國民教育 六四維權

八、網絡23,言論刑事化的開始:網絡是新的平台,也是年輕人直接行動的平台,是不必再解說的。新世代已經壓力夠,連網上的自由空間也失去之時,不作反還算是新人類乎?

九、國民教育,洗腦的開始:王光亞一開口為特區推行國民與德育教育作辯解,就已經說了一個重大國家機密,就是這根本是國策,而非特區政府及教育界設想出來、為教育發展而作的自然改革。筆者要指出這是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根據《基本法》的承諾及安排,教育政策由特區自行決定。王光亞故意不提這原則,反而叫年輕人不要視之為洪水猛獸,這就側面說明了中共有計劃有預謀地收回一國兩制的陰謀。港人自然無奈,但還可以上街說不!


十、六四維權,青年有力量:最後一點是六四晚會上得來的感想。六四平反,支持中國維權,不是司徒華的責任,也不是支聯會那群政治老人家的責任,亦不是筆者可以承擔的重任,我做只是指點江山,分析問題。香港的未來,中國的未來,還是年輕人的。六四晚肯出來,只是開始,七一也走出來,才是年輕人的力量。 

今年上街,還有一點歷史的理由,就是七一回憶的最後一次。政府總部9月就搬到海旁,港人的七一回憶,這將是最後一次,是最後也是第一次。新的七一遊行抗爭模式今次會出現,大家要爭取成為參與者。

王岸然

2011年6月21日星期二

建議中...Twitter

現正構思七一遊行當日以 Twitter 發布即時消息
用戶名稱:@hkg64tee
Hashtag:#NetA23 #HKGolden #HK71

惡搞政府宣傳片


歷盡多日醞釀及拍攝,宣傳片製作已進入後期製作階段,不日公演!!


宣傳片藍本

版本 1:
(趴係床睇電視) 
哼!等我改例先! 

(2公婆食飯睇) 
我覺得呢條例相當有嫌疑... 

(一班佬茶記睇)
即刻轉頭整個廿三條呀!
哎呀!!! 

(女人一路煮野一路睇) 
龜蛋六隻,例呢就亂咁改,仲有D粉皮添 

<旁白>
香港法例有好多條,不過唔係條條都岩政府自己亂改 
俾多D壓力佢地,一齊分享惡搞改圖既樂趣丫! 
(最後可能導演到時會有少少更改)


版本2  by 吹水台台主
有d意見,其實你翻拍並唔一定要用返同一組人物同動作,惡搞野最緊要個concept。而家你係反對網絡廿三條,所以應該可以集中o係電腦上面
如果我寫劇本會咁:

(用電腦)
等我監控下先!

(兩公婆上討論區,指住某個網名)
我覺得呢個人相當有嫌疑

(一班佬茶記睇電視)
即刻轉身又捉到個網民啦! 惡搞政府等坐監都得啦
(灰)呀...

(女網民整緊惡搞圖)
唔可以鬧大陸 唔可以鬧政府 仲唔可以惡搞tim

二十三條有好多種,不過唔係次次都擺明車馬剝奪你自由
俾多D壓力佢地,一齊分享惡搞改圖既樂趣丫!

原定的導演突然有事不能拍攝,
於是我們在樽頸位堅持了好一陣子。
真不好意思!


終於找到了另一位導演,
但是大家仍未溝通好,
而且每位義工本身都有其工作
不能時時刻刻都在安排此事


所以請各位演員密切留意此blog
一有消息我會再通知


但如若導演指不能成功幾天內拍攝
此短片只好以配音replace重拍
請見諒!

Facebook頭像響應 ‧ 反對條例修訂

大家可以 透過 Picbadges,將我地設計嘅襟章加落自己嘅 Profile Picture 度喇!!

樣本
溫馨提示
如果覺得有個框令個圖太細,可以撳 change frame 裡面揀 No Frame


《力牆無限好》

《力牆無限好》 
主唱:望月 填詞:林忌 MV製作:ASON TV


多經典的風后 一霎眼已走
纏綿著廣東的山丘 福建那裡走
作勢嚇怕宇宙 震撼永久
李氏力場還是未惡夠 如像噩咒


多好玩的三仔 只掛800咪
連同特區這好兄弟 呃到你冇計
愛李愛到一個地步 落命令收制
枉當初呼呼作勢 最勁的風帝 最後化爛泥


力場無限好 打風已黃昏
本想放日假 李氏卻說絕不肯
即使那頭近 卻又要繼續搵銀!
力場無限好 我地被人昆
打風的快感 轉向不幸
聽朝波士不肯等人 你要盡快訓


等塞車返港島 等到叫老母
長存在海底的通道 收費要細數
每秒每晚彷似大盜 偷走的積蓄一天天變無
新樓啲則好 想供供不到


力場無限好 打風已黃昏
返工最實際 繼續博殺度一生
只想放日假 卻令你我極傷感
力場無限好 繼續被人昆
打風必無梗 永遠搵笨
商家努力支撐港人 放假未答允


ParknShop多的是 加價平常事
然而廿蚊買到的 永遠不相似

《高登神獸戰》第一回 「廿三鰷重臨」 圖文:胡手然塗

《高登神獸戰》第一回 「廿三鰷重臨」 圖文:胡手然塗
轉自:https://www.facebook.com/media/albums/?id=209723085731120


2011年6月20日星期一

惡搞作品舉隅 【改歌篇】

為膾炙人口、耳熟能詳嘅歌曲譜寫新詞,結果可能令你身陷囹圄

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type=EP&message=3065068
[地產霸權 對唱曲] 賣樓 / 淚流 (阿牛) by 洗衣姬


不能抬頭 多年來辛勞仍不能抬頭
可恨是 沒法走 只能停留

這群人和這商埠 盡在我之手

財非一時三刻能得到 年輕這群真太無質素
往日在你追憶永遠是好 多期望會有轉機 如像你 全然是無

你話只需肯做 職可紮 進駐豪庭半島
不甘心 人憑這薪金 如何可攀登?!
想過要輕生 我差點講真


地產商 (地產商) 走去搶
傲視你所有賤民 我要 盡搵銀 
全憑操縱住衣與食行
幹大事記住「人應心狠」
求求用你尚有餘的惻隱 憐憫我自身的不幸 
真可笑 對你未曾著緊

真開心 財源滾滾滾 尤如懂生金 樓價每天升溫
不甘心 明明不開心 就是不甘心 因我的出身 比他的低等

出身好 自小想拿到的全得到 而差距 人一世難觸到
我命運裡一出世已定好
 (你命運裡一出世已定好)
天橋下有更多的慘情人 無路訴
看! 這麼的慘酷!

可惜了 你永未能恨到

真開心 財源滾滾滾 尤如懂生金 樓價每天升溫
不甘心 明明不開心 就是不甘心 因我的出身 比他的低等

江河長流 生如流水 人 只能隨流
慘淡在是我知不能回頭 欺壓我無法在未來抬頭

我賣樓 你淚流
你賣樓 我淚流 

惡搞作品舉隅 【改圖篇】

以下內容於版權修訂條例通過後或被視為違法:
你願意雙手斷送你的創作自由嗎?

"一府四舐圖" by 維園周霧
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type=CA&message=3091315
[img]http://i208.photobucket.com/albums/bb228/kfkkoon/eight2.jpg[/img]


[IMG]http://upload.trend.hk/images/1308247775.jpg[/IMG]



《超錯》系列 - 回應 2010年 政改爛方案


2010_June_buccaneer

2011年6月18日星期六

Facebook 專頁

無論你係唔係高登巴打,都歡迎加入,以及廣傳開去!
以團結網民力量!
如擔心泄露個人資料,請檢查個人私隱設定 (Privacy)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E7%89%88%E6%AC%8A%E4%BF%AE%E8%A8%82-%E6%83%A1%E9%81%8E23-71-%E4%BC%81%E5%87%BA%E4%BE%86/207430922625451

短網址:http://goo.gl/89hFn

各位可以用埋呢幅圖做 profile picture
或者用呢個 Picbadges


此 page 與高登搞手無直接聯繋,只係理念相近順便貼埋

2011年6月16日星期四

義工招募

招派傳單helpers:

日期: 25/6 + 26/6
地點: 港島區 + 九龍區
工作: 與我們一起到旺區派傳單,
今次唔同64, 唔會就咁講個名出黎, 就喚起到人關注
我地要俾其他市民知道, 今次正苦分拆23條立法既可恥行為,
所以用傳單, 提供更多資訊俾佢地

可以擔任此工作的巴打, 請係呢個post順序留名
(請你先肯定兩日都得閒先)
1.
2.
3.
4.
5.
咁樣
然後send form去 
hkg64tee@GMail.com
高登ID number:
膠名:
可以幫手的區域: 港島/九龍
電話:
email:
 

2011年6月13日星期一

版權法修訂2011 之 刑事侵權相關法例

版權法修訂2011 之 刑事侵權相關法例


引言
立法會近期的法案當中,頗引人注目的是知識產權署提出的版權法修訂2011 [1]。是次修訂主體為延伸版權法的媒體定義至互聯網,而最受關注的是連同刑事部份都會一拼影響網絡世界。互聯網流行改編及諷刺性作品 (例如中文社區的「惡搞」),此修訂讓不少人擔心刑事化會打壓網絡上的創意文化。知識產權署的在草案中則表示在刑事化的同時,表示會在條文中例出法庭判斷是否「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考慮因素,以釐清刑事檢控的界線,以釋除網民的憂慮,並提高法律確切性。
是次修訂究竟是好是壞?筆者雖然并無專業法律資格,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有點興趣,在此嘗試用網絡上獲得的資訊與各位分享一下見解。如有錯漏,歡迎指教。
本地及外國刑事法簡介
1. 國際間的侵權刑事法要求
在分析是次修訂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現有的侵權刑事法。版權訴訟大多數為民事訴訟,即版權持有人向懷疑侵權者追討賠償。刑事條例則由執法機關執行,就算沒有版權持有人認為毋需追討,執法機關仍可對懷疑侵權者作出刑事檢控。
英美法律系統相異,不少版權法條文原則亦不同,但同樣有侵權刑事法。國際間對此的相關約定,最普遍及有約束力的應為世界貿易組織的 TRIPS [2],當中指出世貿各國應就商業使用的侵權行為訂立刑事法例。刑事法例當然有助警誡嚴重的牟利侵權行為,但若超出商業使用範疇,是否需要刑事化就有一定爭議。
2. 香港條文
香港的版權法刑事侵權部份,正正就有超出商業應用的條文 (節錄):
118(1)(g):
(1)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作品(“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罪—
(g) 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經銷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同時,118(3) 為以上刑事條文提供有限豁免:
(3) 任何被控第(1)或(2A)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以上條文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關於電子形式作品的定義列在第 77 條。在沒有援權的情況下,不論是直接複製或是改篇,都屬於「侵犯版權複製品」。由於網上流行的小品創作很多時條會用現有素材予以修改或重新組合 (mix and match),相信很容易被定為「侵犯版權複製品」。至於條文裏何謂「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現行版權法并未有清析定義,讓此條文可以涵蓋金錢以外的「損害」。此含糊的定義未免令人擔心執法機關權力過大,擔心執法機關可以以無形的「損害」(如精神困擾、名譽等)為理由作出刑事檢控。
(是次修訂有提出就此條文作出較為清析的介定,下節再述)
4. 外國條文比對
香港的版權法源自英國,此條文亦不例外。在英國的侵權刑事法中,可見有機乎相同的條文 [3]。此條文未經修訂,可見是 1988 年英國訂立版權法時已存在。美國版權法的侵權刑事條文形式不同,但針對網絡發佈則有明確刑事條文 [4] § 506 (A) (1) 刑事侵權定義 (C)
by the distribution of a work being prepared for commercial distribution, by making it available on a computer network accessible to members of the public, if such person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the work was intended for commercial distribution.
即是說美國的侵權刑事給與執法機關另一種強大的權力,只要有人在網絡上發佈版權作品,而此人理應知道此作品有商業用途,就可以採取刑事檢控。
在保護使用者方面,美國法例當然有著名的公平使用 (fair use) [5],讓使用者在特定合理條件下可以抗辯。美國版權法的重要案例中,1994 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6] 法庭認同 Parody 是在公平使用原則下的合法版權豁免行為。但在香港採納的英國版權法體系中,則無類似條文以保障使用者。香港或英國採用是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 條文 (香港版權法第III部,即第 37 至 88 條) [7],即是為各種特定豁免情況逐一編寫條文 (例如圖書館館藏複印、教育複印、影片字幕、公共機構使用等),但並沒有廣義條文讓公眾用以抗辯。公平使用的優點在於可以作為公眾的最後防線,但短處在於公眾可以要花費鉅額律師費與企業抗辯;而公平處理的優點在於清楚明確定下每一個豁免版權授權的條件,省卻法律程序開支,但短處則是公眾沒有一個最後抗辯防線。
是次知識產權署提議為侵權刑事條文中「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列舉法庭應考慮之因素,嘗試在現行刑事法之上設立一個較明確的篩選網,究竟會是加固了執法機關的權力過大現象,還是為市民、為網民提供一個保護網呢?
版權法修訂2011分析
對於是次修訂,版權署的立法會參考摘要如是說 [8]:
為有效保護這項新增的專有傳播權利, 我們建議訂定相應的刑事罰則, 懲處在下列情況下未獲授權而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有關作為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作出;或傳播版權作品的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條例現時已有其他罰則,包括有關售賣侵權複製品或分發侵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程度的罰則。建議的刑事罰則與現有罰則相近。有網民或會擔心新訂的刑責會妨礙互聯網上資訊自由流通。為釋除網民的憂慮,並提高法律確切性,我們建議列出法庭在判斷是否“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時,可考慮的其中一些因素(例如被傳播作品的價值,以及有關傳播是否有在作品的潛在市場替代了正版作品的效應),藉此釐清何謂“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雖然一些海外司法管轄區亦針對“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分發或傳播行為訂定類似罪行,但這些司法管轄區沒有在法例中訂明怎樣才構成“ 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建議開列的因素,主要根據香港的判例歸納而成。
那麼這些因素的實際條文為何?見草案內容 [9],在第 118(2) 條之後加入(2AA):
就第(1)(g)款而言,法院在裁定某項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分發有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時,可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可考慮——
(a) 該項分發的目的;
(b) 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
(c) 就該作品的整體而言,被分發的遭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
(d) 分發的方式;及
(e) 該項分發對版權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分發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
可見這些因素僅為供法庭參考,是建議法庭可以考慮這些因素。雖然多次強調「商業價值」、「經濟損害」、「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但同時「複製數量」、「分發方式」等與商業利益無關的因素亦列入在內。筆者認為這些建議因素應在全數集中於經濟損害上,將刑事檢控規限於經濟損失,而其他無形損失則由版權法其他條文 (如第IV分部「精神權利」) 的民事條文涵蓋。
草案同時建議在第 118(9) 前加入與上述 118(1) 及 118(3) 機乎相同的的條文:
“(8B) 任何人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 在未獲某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向公眾傳播該作品;或
(b) 在未獲某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向公眾傳播該作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傳播),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8C) 就第 (8B)(b) 款而言,法院在裁定任何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的作為有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時,可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可考慮——
(a) 該項傳播的目的;
(b) 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
(c) 就該作品的整體而言,被傳播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
(d) 傳播的方式;及
(e) 該項傳播對版權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傳播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8D) 任何被控第 (8B) 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該人在第 (8B)(a) 或 (b) 款所描述的情況下將有關作品傳播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此 118(8B) 第 118(1) 機乎重疊,筆者搞不懂在甚麼情況下會用第 118(8B) 檢控而非 118(1),還請各位指教。就 118(8C) 而言,筆者的觀點與 118(2AA) 相同,筆者認為應將刑事檢控規限於經濟損失上
小結
對於是次修訂要將互聯網加入至版權法管理的媒體範圍,筆者認為是跟隨科技發展的合理修訂。問題在於版權法本身已具給與執法機構過大刑事權力,而是次修訂所作的修補未如理想。修訂中欲為「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作出法庭建議考慮因素中,仍然牽涉太多非經濟損失的因素。筆者認為應將刑事檢控限制於嚴重經濟損失的事件,而其他無形損失 (如精神及名譽等) 用現有的民事條文處理,避免執法機關權力過大。
長遠而言,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署作為中立的政府機構,應積極研究在現有公平處理條文以外,加入類似公平使用的廣義豁免條文,讓公眾在一定的合理情況下使用版權材料可以獲得豁免,而毋需等待每一個情況逐一立法,補足現有漏洞,以及停止現在向商業版權持有人傾斜的現狀。香港既然已不屬於英國司法區,毋需固守於只使用公平處理。知識產權署不時強調香港的知識產權法例要走在世界前端,就不應只著重刑罰,只應付國際版權持有人的訴求,而應積極尋求突破,善用香港不屬於英美兩大司法區的優點,嘗試吸取兩者之長,建立更能平衡各方權益的版權法。
注釋
[1]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10/general/bc10.htm
[3]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 Offences: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8/48/part/I/chapter/VI/crossheading/offences
[4] U.S. Copyright Law § 506. Criminal offenses
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5.html#506
[5] U.S. Copyright Law § 107.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
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107
[6] Wikipedia –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mpbell_v._Acuff-Rose_Music,_Inc.
P.S. 筆者就上述文件有備份,如有需要可與我聯絡